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某公司1,原审第三人某公司2、某公司3、某公司4、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和公告,被上诉人某公司1,原审第三人某公司2、某公司3、某公司4、王*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由陆*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位于**房屋(以下简称案...(本文书还有11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