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3日,某医院向某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某医院;保险标的项目包括保险金额为201100000元的房屋建筑、16900000元的流动资产(库存)、80000000元的机器设备、2000000元的办公设备;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8日0时起至2016年11月7日24时止。
2016年5月27日,某医院综合门诊楼**层东侧在建介入室(医疗设备正处于安装、测试、调试阶段)发生火灾。某医院提供了会议纪要和会议照片,拟证明2016年6月8日,某医院与某公司1针对火灾事故召开“5.27事件”善后处理事项沟通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医院先与某公司处理保险理赔,待某医院获得保险理赔后双方另行协商处理某医院的剩余损失。某公司1对会议照片的真实性认可,对上述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某医院的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
2016年8月8日,某消防支队出具房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6年5月27日18时16分(接警时间),某医院综合门诊楼**层东侧在建介入室(医疗设备正处于安装、测试、调试阶段)发生火灾,烧毁西门子血管造影x线机水冷机及其控制柜、空调机柜等设备,并致介入室内西门子血管造影x线机主机等烟熏、高温受损;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起火部位位于介入室东北角,起火点位于东北角水冷机处据火灾初期知情人正在西侧相连介入室做手术的医务人员证实,正在手术中发现房顶有烟气,遂外出查看,发现东侧在建介入室起火冒烟,及时救火并报警;同时在建介入室出入口楼道内烟感系统有火警信号反馈至消防中控室,中控室工作人员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到场处置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原因系血管造影x线机水冷机电气线路故障所致2017年12月11日,某公司2接受某公司3的委托进行公估后出具了《公估报告》,其中,估损情况为:“根据我司现场查勘、市场咨询和向被保险人收集相关资料,本次事故确认的保险标的损失金额为810863.65元(表中的‘事故损失金额’扣除非保险标的损失或责任方承担的损失),具体明细和分项的估...(本文书还有8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