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日,被告人赵*有经他人介绍,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可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及银行密码和手机提供不明身份的人员用以接收违法资金,并按照对方要求在atm机上支取现金。经查,被告人赵*有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接收非法资金244811元,其中经查证属实系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被骗资金170000元,其中赵*有亲自在atm机上支取现金19440元交给对方。2023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赵*有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赵*有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赵*有具...(本文书还有1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