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1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原审被告张*、张*1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1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认定《投资协议》和《回购协议》无效,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某公司与某公司1、张*等签订的《某公司与张*关于某公司1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增资协议》《回购协议》为虚假的意思表示。2015年4月,某公司与某公司1、张*等签订《投资协议》《增资协议》《回购协议》《动产质押协议》《股权质押协议》《采矿权抵押协议》,协议签订时某公司的股份并没有存在,回购实际是转让...(本文书还有14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