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赵*及一审第三人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北京金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某公司)、北京某农村局(以下简称北京某农村局)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中认定“由北京某公司组织施工人员分别在某镇1镇和某镇2进行了安装施工,丁*找人参与了部分施工”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缺乏证据证明、直接采纳赵*无证据证明的主张而做出的错误的事实认定。煤改电项目是丁*全程参与并组织人员施工。一、二审法院仅依据赵*片段的、没有证据证明的陈述意见,无视丁*还原事实、客观真实的意见,更无视丁*提交的充分释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认定项目由赵*施工、丁*参与了部分...(本文书还有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