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某公司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孙*,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某公司1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李*就某公司1欠付某公司借款本金413976798.4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2年12月29日起以413976798.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李*、某公司1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李*明知主合同存在无效事由仍提供担保,显然存在过错。一审判决认为“无证据显示李*对于某公司与某公司1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1.(2023)辽07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2018年7月2日,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某公司从某银行处借款14亿元,固定年利率7.5%,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同日,李*与债权人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就前述《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7月11日,某银行向某公司发放14亿元借款,并出具借款凭证。本案一审判决查明,2018年7月12日,某公司与某公司1订立《借款协议》,约定某公司1从某公司处借款5亿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5%,借款期限9个月,出借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实际借款期限起始日以借款发放日为准。2018年7月19日,某公司与李*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为某公司向某公司1提供的5亿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李*自始明知案涉5亿元资金系某银行发放的贷款,并非某公司自有资金,李*显然存在过错。2.李*和某公司1一审答辩...(本文书还有7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