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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等与某**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其他行政行为
  • 案例类型:行政裁定书
  • 案号(2023)京行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3-11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单位及一审第三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京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诉争商标与某公司的引证商标一指定的商品极具关联性,且构成近似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引证商标一连续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持续多年的使用及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仅仅是在显著识别部分“某1”后添加没有识别度的“某2”,在35类上申请诉争商标,从目前的销售及手机app的便利性,很难将35类申请的某1特膳与“某1”相区分,况*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已经在微信小程序、公众号上、招商平台上销售与某公司相近似产品,已经造成公众的误导,导致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无论从商标构成、读音、含义、实际使用效果,以及消费者认知习惯来看,都不存在显著区别,构成近似商标。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属于《类...(本文书还有140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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