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
再审申请人浙某因与被申请人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浙某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2023)晋1032民初****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30770.36元;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19729.27元(利息损失自申请人代偿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暂计算至2023年6月5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30770.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4.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4300元、差旅费4000元;5.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本文书还有3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