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财保鸡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某财保鸡西分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张*874300元;2.由某财保鸡西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张*经营养殖场饲养生猪。2023年,张*为其饲养的生猪购买了xxxx型育肥猪养殖保险,张*、某财保鸡西分公司签订了两份保险合同,一份是张*投保数量为900头,每头保险金额为800元,总免除金额为720000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1月31日至2024年1月30日。保险费为43200元,张*按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另一份保单是张*为能繁母猪投保,每头保险金额为15...(本文书还有1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