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王*、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出租车停运损失2,100元(300/天×7=2,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8日21时45分许,刘**驾驶车牌号为黑hc****号捷达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学府路与育才路交叉路口,遇同车道同方向前方王*驾驶的黑某1****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交警大队判定被告王*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王*辩称,其已在某某公司缴纳保险,应该由某某公司赔偿原告停运损失。
被告某某佳木斯分公司辩称,1.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因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等各种间接损失,某某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驳回原告对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