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与被告牛**、山东某某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于2025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刘**,被告牛**,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吊车租赁费25100元及利息(以251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支付履行之日);2.依法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025年2月19日,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承担上述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多次租用原告吊车用于被告某某公司(曾**山东某甲原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生产安装,该厂区位于邹*市临池镇,租赁费共计2...(本文书还有2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