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诉被告王*、魏**、吴**、某某公安交警大队、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中国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垫付赔偿款160000元和29360元,合计1893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廖**是青冈县东航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黑m6****号大型客车的实际车主。2023年2月6日14时20分许,原告驾驶黑m6****号大型客车行驶至拜青公路时,与被告王*驾驶的魏**黑mw****号欧...(本文书还有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