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吉和色母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色母料公司)诉被告农六师一一零团新强新型节水材料厂(以下简称新强节水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色母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与被告新强节水材料厂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色母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11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追款交通费1650.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5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抗老化母料4150公斤×14元/公斤为58100元,色母料5000公斤×4元/公斤为20000元。另有2014年3月17日赊欠抗老化母料、色母料共计5000元,按3000元收款,三项合计811...(本文书还有1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