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庄*、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庄*、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支付医疗费5321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9日,被告庄*驾驶苏n×××××小型轿车在银杏大道路口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潘*和朱*某严重受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80219.8元。第三人紫金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22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支付医疗费5000元。另肇事车辆车辆为被告庄**,...(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