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兰浩特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兰浩特市某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三人国网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省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乌兰浩特市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20799.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自2022年4月16日起以42079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向原告赔偿因其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直至偿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本文书还有1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