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证明其观点,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2.《借据》原件1张;3.银行转账流水复印件1张。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举证。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老乡关系。2021年3月17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10000元。被告则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对该笔借款予以确认,并言明于2021年9月17日之前还清。到期之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故导致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经法庭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时向原告偿还借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
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本文书还有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