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58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马某生为冀c2××**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127661.6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5月25日零时起至2024年5月24日24:00止。2023年11月3日17时20分许,张**驾驶车牌号为黑m9××**小型汽车,顺燕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天宝酒...(本文书还有1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