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男,汉族,1984年2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顾县村。
上诉人安徽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2024)豫03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徽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上诉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任*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任*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判决书认定“安徽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且未列举安徽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安徽某有...(本文书还有1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