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艺通佰通(上海)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通公司)与被上诉人俞*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艺通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主文第一项,撤销原判主文第二项,改判判决其公司不支付被上诉人俞*2015年1月1日至同年4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5,652.17元。其公司的主要理由为:1、其公司向俞*发出过与签订劳动合同有关的《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和《股权期权协议书》,俞*也表示其在工作期间上诉人曾就工作待遇和工作形式等方面与其公司有过磋商,系俞*对原来合同约定的工资条款有异议而未签订劳动合同;2、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其公司主观恶意所致,其...(本文书还有2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