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及一审第三人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名称为“一种复印纸”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作出第5650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驳回某**的诉讼请求。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12月9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上诉人国家知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一审第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复印纸”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某**,专利号为202021203648.6,专利申请日为2020年6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3月23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复印纸,包括纸张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纸张本体上覆盖有**层热转印材料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复印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热转印材料层为碳带薄膜层。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复印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碳带薄膜层通过静电紧密贴合于所述纸张本体上。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复印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碳带薄膜层通过自身的粘性和采用重力压合贴合于所述纸张本体上。”
2023年1月19日,某**请求国家知识***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本专利权利要求3-4...(本文书还有7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