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22)黑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王*,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给付材料款本息合计1,314,000元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基于某乙公司主张的材料进场情况,确定双方的结算金额并支持其诉讼请求,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理应予以纠正。一、某甲公司并不认可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及材料进场确认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也不认可某乙公司主张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直接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并据此作出判决,显属错误。某甲公司不认可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中印章的真实性,因为某...(本文书还有3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