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证明其观点,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2.《挖机转让协议》复印件1张、《借条》复印件1张;3.《二手机买卖合同》、《取回租赁物告知书》复印件各1张。
被告辩称,1.《挖机转让协议》和《借条》都是我出具的;2.他把我的挖机卖掉了,所以我没有钱付给原告,因为当时我没有钱交按揭,所以卖家就把这个挖机扣掉了,原告就把这个挖机卖给了卖家。
被告为证明其观点,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按揭还款清单复印件1张。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14日,原告【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表示,系原、被告合伙购买】与案外人江西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分期租赁合同》,约定了由案外人江西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原告的选择和指示,购买了一台挖机,出租给原告使用,原告向案外人江西某某机械...(本文书还有1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