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22)黑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王*,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给付工程款本息合计1,081,490.2元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案外人黑龙江某某建筑劳*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之间应结算工程款金额确定,某某公司已将相关债权有效转让给某乙公司,故支持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该认定明显属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理应予以纠正一、在一审法院庭审调查中,某甲公司并不认可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也不认可某乙公司主张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直接认定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并据此作出判决,明显存在错误对于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某甲公司已经明确否认其印章的真实性,因某甲公司于...(本文书还有4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