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共振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共振公司”)与被告阿荣旗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
北京共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赔偿设备款4,847,700元,资金投入4,860,000元,合计9,707,7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日,原告北京共振公司(原名北京共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阿荣旗人民医院自愿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阿荣旗人民医院疼痛科建设项目技术服务(甲方阿荣旗人民医院、乙方北京共振公司),合同内容对甲乙方利润分配、双方的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乙方投入设备明细及价款等全部进行了约定。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收益分配,月收益分配比例:(1)合作期间1至6年内,甲、乙双方月收益分配比例,甲方:乙方=25%:75%;合同期7至8年,甲、乙双方月收益分配比例变更为,甲方:乙方=50%:50%。第八条第二款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本文书还有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