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就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根据案涉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确认刘*2系由某经销部直接联系铺设案涉地板而非案外人袁*联系,且由某经销部负责食宿。因此,本案更符合劳务法律关系。虽然,案涉铺设地板费用按每平米结算且铺设工具自带,但该情形符合铺设地板的实际,并不能当然据此...(本文书还有31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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