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物业)、河南禹王*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王*司)、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昊天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被告禹王*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诉称:2012年7月9日,被告河南禹王*贸有限公司和被告宋**(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商业房产租赁及管理协议》,协议约定,第410年的收取商户的租金67%归被告河南禹王*贸有限公司,33%归乙方作为乙方招商与市场管理的劳务费和市场维护管理经费。据此,被告河南禹王*贸有限公司委托宋**组建的被告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禹王*场的招商和管理。并且,由于二被告发生纠纷(现案件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致使原告的租赁权利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只知道是禹王*场招商的,于2013年3月3日与被告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将禹王*场f4(12)层**号面积73.03㎡的商铺租给原告,约定租赁期限3年,租赁期间昊天物业负责禹王*场整体商业管理事宜,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昊天物业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管理职责,迟迟不安排广场开业,不对广场进行有效管理,更有甚者,被告昊天物业自2013年4月退出禹王*场,不见踪影。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致使该合同无法履行,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昊天物业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责令三被告共同退还原告摊位费6.9232万元、质保金0.5万元,装修费3.5万元,工人工资等前期费用1.5万元,设备1.1万元,广告费0.5万元,共计14.0232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昊天物业辩称:1.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文书还有74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