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武*支付原告借款44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武*支付利息(以44200为基数自2016年1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3年被告从我处共借款人民币47000元,在2016年我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狡辩、拒不支付,在2016年1月31日出据欠条。在2017年2月还款1000元,在2018年2月还款1800元不承认欠款,原告索要欠款无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武*辩称:一、...(本文书还有1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