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海关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14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杨*雨为冀cn××**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83427.2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12月7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6日二十四时止。2024年5月19日16时15分左右,杨*雨驾驶冀cn××**小型汽车沿西港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黑...(本文书还有1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