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谭*及一审第三人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1.申请人与谭*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三份变更协议书的解除时间点不是2023年8月8日,应当是2023年2月21日。因谭*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2月5日过户当日不具备购房资质、拒绝签署网签直至2月19日在网签合同签字、在支付第三笔1490万元的尾款时存在严重超期(超期19天)的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谭*逾期15日支付尾款,申请人即可单方解除合同,因谭*的违约行为,2023年2月21日谭*收到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合同告知函》,故双方合同解除的时间应当是2023年2月21日。2.申请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构成违约,属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谭*违约金,违约金以日万分之五为计算...(本文书还有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