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与被上诉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远铁路运输法院(2025)云71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双方《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请求撤销开远铁路运输法院(2025)云7102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四川某...(本文书还有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