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青冈县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下称某某供热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供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撤销原告(缴费户号**)应缴金额64152.4元、撤销原告(缴费户号**)应缴金额64152.4元;2.赔偿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12835元。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为:增加诉讼请求第一项,撤销原告(新增缴费户号**)应交金额64165.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李**2009年12月借款给梁某民,梁某民将坐落在青冈***小区**号楼东厢房1-**层南9门和青冈***小区**号楼东厢房**层南10门的房屋做抵押。梁某民按约定期限...(本文书还有2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