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源市某*****、刘**与被上诉人朱*、一审第三人河源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源市某*****、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利息部分的判决内容,改判利息为: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是出于验证第三人与丘某是否有承接上诉人准备招标的xx中心1~**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的实力考虑,上诉人一直认为案涉1500000元资金来源于第三人与丘某,并且依据xx中心**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的实施情况,已经在与丘某的协商下先后转为投保保证金与合同履约保证金。然而一审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不予认可1500000元转变资金性质的情况,第三人与丘某也否认1500000元与xx中心1~**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的关系,造成xx中心...(本文书还有2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