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被告何*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投资矿山款172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利息156.78万元;3.要求被告支付从2023年3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日止以实欠款按每月1.5%计算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在2014年,被告何*与原告协商入股柳*东明石材有限公司。原告共投资100多万元,占公司15%的份额。于2017年2月20日,原告与何*协商,原告全部退股,作价170万元,并对入股期间至2017年1月1日前应收未收及利润分配等进行结算。经结算,何**原告投资款170万元,按每月1.5%计付利息。经原告多次追收,于2018年5月18...(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