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郝*与邻居马东生在鲁山县钢厂家属院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厮打中,郝*用拳头将马东生眼部打伤,致马东生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马东生之损伤为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郝*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马东生各项损失共计32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东生陈述,证人耿xx等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案发证明,抓获证明,...(本文书还有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