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xx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23)晋07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第一,被上诉人的所谓垫支款,缺乏客观和直接证据,仅凭被上诉人自己开具的或是通过他人开具的收据,以及虚构的工资表一审判决就简单地认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垫支了8万余元的款项,显然是草率的,是不负责任的。更况村干部、村民代表是不予认可绝大部分垫支事实和数额的。第二,高达8万余元的开支项目,村支委村委连一点会议记录痕迹也没有,显然难以令人置信。“四议两公开”的农村基层组织办事制度,是规范村干部在村务活动中的重要制度,也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程序。且早就以文件的形式下达村级组织,必须严格...(本文书还有2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