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李*向被告人宋长俊索要欠款,宋长俊无能力偿还。两人预谋后,由李*介绍他人借款给宋长俊,宋长俊出具借条,共同骗取他人财物。
2012年4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宋长俊为偿还被告人李*欠款,以宋长俊经营的宏运滤材厂需要扩建生产线、进原材料,并付以高息为由,通过被告人李*介绍认识被害人王**、张**、杜**后,先后骗取被害人张**现金285000元、骗取被害人王**现金293000元、骗取被害人杜**承兑汇票两张,计200000元。后被告人宋长俊又以其宏运滤材厂需要进棉花为由,通过胡文琪介绍,骗取杜**现金200000元。
综上,被告人宋长俊参与诈骗978000元,被告人李*参与诈骗77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1)、辉县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长俊出生于1960年2月**日、被告人李*出生于1982年10月**日;(...(本文书还有3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