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重庆华谦悦居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谦公司)、陈**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及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华谦公司向原告返还投资款5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3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陈**对上述华谦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被告华谦公司于2013年8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于被告成立之初向被告验资账户投资60万元,占20%股权。被告陈**系被告华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自被告华谦公司成立以来,被告从**原告参与任何经营管理,也未向原告提供过任何会计账簿及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并向原告宣称一直亏损。2016年初,被告陈**声称被告华谦公司意欲增加注册资本至600万元,要求原告追加出资,原告于2015年...(本文书还有3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