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康顺堂药房合泰店与被告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李*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亮担任庭审记录。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康顺堂药房合泰店诉称,2007年3月25日,被告谭*与原告李**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荷塘区合泰大街满庭芳一村**栋**号商铺出租给原告从事药品经营,租赁期限至2012年4月21日。2012年3月23日,双方约定租赁期限延长至2017年4月2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对铺面重新进行整体改造,增加各种设施和用品。2012年,原告又对铺面进行重新装修装饰。2015年7月,株洲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荷塘中心对原告经营的康顺堂药房合泰店作出拆迁决定。同年,该中心与被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将包括原告在内的权益总计为9388292元补偿给被告,但被告拒不支付给原告...(本文书还有3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