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951.66元(0.65元/平方米/月×136.48平方米×22个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柳*市xx路x号xxx是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小区。2004年6月1日,原告与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从2004年6月1日起为***...(本文书还有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