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池**与被告赖**、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赖**、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赖**、谢**向刘**、池**支付尚欠的购房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9日,赖**、谢**向刘**、池**购买位于龙岩市新罗*××路××号××花园××幢××室的房产,双方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刘**、池**将龙岩市新罗*××路××号××花园××幢××室的房产过户给赖**、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一切税、费由赖**、谢**承担。赖**、谢**除已付550000元之外,还应付给刘**、池**60000...(本文书还有2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