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87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89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因与被上诉人张*、刘**、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3)湘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平安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保险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核减赔偿费用1800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2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