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丁**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和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丁**诉称,2011年6月12日,丁**雇佣的司机丁振东驾驶“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x310”挂车行驶至沈丘县白集镇大王*村北公路超车时,挂车后右侧挂到同方向行驶的王**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造成王**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振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住院治疗期间,丁**支付王**医疗费44000元。...(本文书还有1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