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诉被告天津市一介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建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桂炉、人民陪审员戴耀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市一介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诉称:原、被告针对天津广恒达机械有限公司宿舍楼、办公楼施工项目系合伙关系,双方约定被告占60%的股份,原告占40%的股份,双方在经营中的风险及利润也按6、4分成。2014年12月29日案外人刘**起诉原、被告,要求原、被告连带给付租赁设备的租金及延迟给付期间的利息,后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约定由原、被告给付第三人刘**租金99532元,利息5468元,承担诉讼费2381.5元,另有案件执行费1571元由原、被告承担。结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第三人刘**。原告认为...(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