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邢台某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某某(阜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原审中邢台大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邢台大宇鉴字(2023)第****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下称《鉴定报告》),该报告以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根据,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导致事实认定严重错误1、鉴定机构以某乙公司单方提供未经质证的会计原始凭证作为鉴定的根据,违反法律规定鉴定机构派人出庭答复:“第一项是会计原始凭证,根据公司法是没有办法被股东以外的人查看,所以当时没有作为证据进行质证,原始凭证也作为审计依据了第2到22项作为鉴定材料进行了质证...”“质证时原始凭证不在质证范围内,但是属于审计材料”(附件3)以上事实说明鉴定机构知晓相关财务凭证未经质证但作为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应根据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或一方当事人对鉴定资料提出的异议作出...(本文书还有5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