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陆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黄**、被告陆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898.83元(0.65元/平方米/月×121.72平方米×24个月)及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楼道电费15.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柳*市xx路**号金xx是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小区。2004年6月1日,原告与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从2004年6月1日起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陆xx是金**栋**单元**室所有人并在此居住,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被告至今未交纳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及楼道电费。原告在向被告催...(本文书还有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