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拖欠货款92841.75元属实,不同意支付利息,同意给付原告货款92841.75元。未提供证据。
某丙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和某乙公司答辩意见一样。未提供证据。
某丁公司辩称,1、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答辩人是某乙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财产,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合同项目的招标方为某丙公司,答辩人并未参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是就某项目采购达成的合同,应从该专项资金中支付货款。该专项资金由总公司控制管理和使用,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也无权使用,因此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还款责任。2、合同中没有关于利息的相关约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也从未约定过利息,因此不应当支付利息。未提供证据。
某某网络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补充协议2份,证明双方合同签订及约定情况,中标通知书是某丙公司出具的,采购合同是某丁公司签署的,...(本文书还有3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