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灵山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公司”)与被告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定制衣柜款308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0831元的1%自逾期之日2024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服务费3000元;三、本案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间,被告在原告处定做两套衣柜及一套榻榻米床,原告已完成交付产品并验收合格,但被告未付清款给原告。2024年1月6日被告出具《欠款证明》,承诺分...(本文书还有2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