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住院期间,花费各项医疗及检查费用7965元,花费司法鉴定费用700元。
另查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工作,邱某先行给付了李*1000元医药费。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邱**供述,且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被害人提供的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住院病历、医药费票据及司法鉴定费票据,被害人李*陈述,证人邱某、邱**、徐某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收条,辨认笔录,街道监控视频光盘及调取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不能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发生的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因邱**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李*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邱**实际赔偿能力,依法酌情判令赔偿。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提出的要求被告人邱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合理要求部分予以支持。本案因相邻关系民事纠纷引发,邱某犯罪...(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