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郑**、金**、李*、李*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凤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凤阳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郑**、金**、李*、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错误。李**因电击死亡,供电公司存在严重过错。供电公司设置的漏电保护器没有起到切断电源的作用,也没有对电网及设施尽到检修维护等监管义务。作为电网的管理人、运营者、产权人应对李**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凤阳县供电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李**、郑**、金**、李*、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郑**、金**、李*、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凤阳县供电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216420元、丧葬费27569.5元、被抚养人...(本文书还有2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