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滦州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李**因履行补偿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李**系滦州市榛子镇上尤各庄村村民,李**自述2007年建设养猪场,2012年11月5日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该合格证记载监督检查情况为2012年度-2014年度监督检查合格。2018年7月13日滦县农牧局作出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庭审中李**陈述2021年6月20日滦州市榛子镇人民政府通知其停止养殖。2021年6月21日滦州市榛子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李**不服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滦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文书还有1740字未显示)